《中国红十字会捐赠作业办理方法》《中国红十字会专项公益基金办理方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遗体和人体器官捐赠者子女助学救助作业是福州市红十字会为推进遗体和人体器官捐赠工作展开,专门针对已施行遗体和人体器官捐赠者的家庭而展开的人道救助,建立福州市红十字会遗体和人体器官捐赠者子女人道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
第五条助学金承受的一切捐款,均应开具财政厅一致监制的公益工作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方法享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以非钱银方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处外,市红十字会能够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揭露拍卖,所得金钱计入助学金。
第七条捐赠人能够指定契合助学金救助条件的捐助目标,但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联系人为受益人;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运用情况。
第八条社会定向捐助的捐助款准则上悉数用于指定的捐助目标,如捐款超越该捐助目标的实践开支费用,结余部分计入助学金,用于赞助其他请求人。
(一)在福州市境内(含六区六县市)完结遗体和人体器官捐赠的福州籍捐赠者在读子女;
(二)在福州市境内(含六区六县市)完结遗体和人体器官捐赠的具有福州市居住证捐赠者在读子女。
(一)属地化救助准则。对捐赠者困难家庭的子女人道助学实施属地化救助的准则,即准则上捐赠事例发生在本市内(含六区六县市),且捐赠者为本市户籍或许其和子女均具有福州市居住证。
(二)利他主义准则。捐赠志愿是出于利他主义而做出的,与取得救助自身无关。
(三)自动请求准则。捐赠者家族依照本方法规则,自意向属地红十字会提出人道助学请求。
(四)接连救助准则。准则上每年赞助一次直至其完结大学以内学业(含大学)。
捐赠者子女具有多重特别身份特点可获多种类别人道范畴救助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准则享用救助,不重复救助。
(一)由捐赠者1名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向福州市红十字会提交《福州市红十字会遗体和人体器官捐赠者子女人道助学金请求表》及相关材料,包含请求人、捐赠者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遗体和人体器官捐赠证明复印件,入学相关证明(可从学生证、本年度学杂费缴费收据或校园在校证明等材料中选一项)。如户口簿没方法证明亲属联系的,须供给请求人与捐赠者的联系证明。
(二)市红十字会赈济救助部对请求人所提交的材料做审阅后,将赞助名单及赞助金额报市红十字会执委会研讨。市红十字会执委会研讨通往后,将助学金汇入请求人指定的账户。
(二)处于高中(含高中和中专)阶段就学的捐赠者子女,每人每年救助3000元。
(三)处于全日制大学教育(含大学、高职和大专,不含研讨生及以上)阶段就学的捐赠者子女,每人每年救助5000元。
第十五条助学金的发放承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市红十字会赈济救助部会同办公室供给财务报表,每年经过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向社会通报资金的办理和运用情况。